2009年1月3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9~20)

A019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疑義
A020 停工期間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A019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
關於未加入勞工保險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請依本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辦理。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至於其他業務主管人,請查明其與事業單位是否為委任關係,如是,亦不得墊償。



A020 停工期間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三三五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勞資雙方議定之薪資,於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本墊償之範疇乙案,應依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九日臺八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九八七號函釋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九八七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用於墊償勞工因工作而被積欠之工資,故如停工期間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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