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6~017)

C016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是日工資應如何計給
C017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可否依勞動基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


C016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是日工資應如何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內政部業以

七十五年七月十日(75)臺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釋在案;故該日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規定辦理。至於在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

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C017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可否依勞動基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五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後段規定:「所稱其

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加班費而言。」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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