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98年春節假期國道交通

入口高乘載管制
1月30日、1月31日 9-15時
國1北上高雄端至內壢、國3北上九如(屏東)至大溪

高乘載管制方向、路段及時段內,除國1及 國3直接銜接之新竹、彰化系統交流道以外,各系統交流道及一般交流道均進行管制;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原封閉之交流道入口仍維持封閉。
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及計程車駛入,其他車輛(包括大、小貨車)一律禁止進入。另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油品之制式油罐車輛、郵局郵務車輛、地方政府所屬之垃圾車(僅限車身噴繪有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字樣之垃圾車)、搭載持有(駕駛或乘客)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可不受管制進入。

暫停收費
1月24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5、26、27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8、29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30、31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9-24時國5頭城收費站雙向
2月1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開放路肩
1月24日~2月1日 開放下列路段之路肩供小型車行駛
國道1號內壢至中壢雙向7-19時

[北上:57K+500~61K+900、南下:57K+800~61K+700]
國道3號大溪至龍潭南下7-19時
[南下:63K+100~67K+500]


入口限行大客車
1月28、29、30、31日 12-19時 國5頭城雙向入口限大客車通行(其他車種禁止進入)


入口匝道封閉
1月29、30、31日 0-24時全日封閉 1.北上入口:國1台南、埔鹽系統、平鎮系統、國3龍潭 2.雙向入口:國1王田及國3名間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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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5-36)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二六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六六○二號函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日,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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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3-34)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二四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之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獎金、津阽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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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1-32)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係指申請墊償基金應以雇主已為

其勞工依法且足額提繳墊償基金者始得為之。準此,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因雇主就該部分並未提繳墊償基金,自非屬該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三七七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所稱之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雇主本於勞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應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後 始得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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