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1-32)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係指申請墊償基金應以雇主已為

其勞工依法且足額提繳墊償基金者始得為之。準此,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因雇主就該部分並未提繳墊償基金,自非屬該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三七七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所稱之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雇主本於勞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應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後 始得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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