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4-025)

D024 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停職致未能休假時如何處理
D025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D024 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停職致未能休假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五五二號函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未能休假時,復職後,如在年度終結前可另行排定休假日期,如在年度終結後未能排定休假者,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四第三款規定辦理。

D025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三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八○四一號函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會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本案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其特別休假如不適用公人員有關法令,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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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3)

D023 補充勞動基準法關於臺灣光復節放假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九一九九號函
一、本案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修正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惟以臺灣地區為限,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已修正為全國性節日,爰予配合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八款規定,指定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金門、馬祖地區勞工放假一日,並自年(八十四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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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2)

D022 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雇主不予准假有無法令規定可予約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五一八八號函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七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票,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定給假,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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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0-021)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九五四六號函

查雇主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須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故本案應視其對調是否函括括女工而定 如未函括,則該女工產假結束後,於原定工作日即應出

勤。惟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形下,勞雇雙方如協商採行其他調整出勤之方式 亦屬可行。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假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金勞事

務時以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74)臺內勞字三二五○八三號函定在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 例假盪星期日者,勞動節之

翌日應補假一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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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8-019)

D018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適逢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應否補假補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五八七八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例假,且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里方式。

D019 休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是否調整放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七九一二號函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可由事業單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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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6-017)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三○號函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所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本會已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至於臺汽公司因部分營運路線行車人員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建議從寬解釋法令容許勞工工時一日超過十二小時乙節,本會認為基於維護勞工身體健康及公眾乘車安全之考量,顯非適宜。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稱「連續性」工作,係依個案事實認定。辭案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乘務工作如無法中斷,即為上開所稱「連續性」工作,其休息時間該條但書規定辦理。另同條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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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4-015)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五○號函勞工參加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現行勞工法令並無事後應予補假之規定。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臺(76)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息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七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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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2-013)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五三八一號函

一、「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其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為例假,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計入工作時間。本案事業單位舉辦之訓練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應就個案事實依前開原則認定。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75)勞動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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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9-011)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九二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一一四「化學肥料製造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一五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七一二軋鋼業、二七一七鋼材表面處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三○八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二一一一基本化學工業」、「二一一二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二一一三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二一二一人造纖維製造業」、「二一二二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二二二三合成橡膠製造業」、「二三一○石油煉製業」等七項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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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4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7-008)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五二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工會與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該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該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二七三號函

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不得違反該法之規定。本案縱使勞工及工會同意,仍不得使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之規定。

二、至於如何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在必要之限度內,調整事業單位勞工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乙節,本會已以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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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5-006)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八○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雙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二四號函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其工資如何計給乙節,檢附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臺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影本,請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
一、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台端來函所詢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在飛機上排定之輪休時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又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台端是否能以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要求補發延時工資視勞雇雙方議定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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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3-004)

D003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三八六六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D004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三三一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第三項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係指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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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2)

D002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而使勞工於第六天工作時,該日實際工作總上限及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五號函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屬於一日得延長工時時數之規定係對勞工一日正常工時達八小時後得延長工時數之限制。本案,勞工於第六日工作係屬延時工作,但與一日工作八小時後再延長工作之情形不同,故該日工作時數不受「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之限制。惟考慮勞工體能負荷,該日實際工作總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十一小時,女工不得超過十小時,特殊行業之勞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至於該日工資發給疑義,請依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該日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辦理。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將一週正常工作時數四十八小時分配於五天,嗣因業務需要,並經徵得勞工同意使其於第六天工作時,因該週正常工時已達四十八小時,故第六日工作係屬延時工作。該日之工作時數連同其他工作日之延長工時,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75)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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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1)

D001 事業單位欲採行之「四班兩輪制」是否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六號函

一、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事業單位依該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準此,本案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雖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惟因每日正常工時達十二小時,已逾十小時上限,故仍屬違反上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日不必為星期日。

四、事業單位工作日如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應放假之日,可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照常工作,並發給加倍工資,或於徵得勞工同意後,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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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失業救濟金)的規定說明

一、適用對象及資格:(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齡為十五至六十歲之參加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且非自願性離職。
(註:所謂「非自願性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給付方式及額度:

1.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個月發給一次。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3.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73)

C073 雇主調動勞工勞工不同意調動可否請求資遣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四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故於契約自由合意原則,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營運上所必需;2、不得違返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合先啟明。

二、案內雇主對勞工之調動,如係依勞動契約事先約定,且未違反前述調動原則,尚非不可;如未事先約定,未協商,並確係因雇主經營困難,為安置勞工其其他工作而調動,以保障勞工工作之權利者,則尚不至違背前揭調動之「基於企業經營必需」原則。又案內勞工對雇主單方之調動意思表示,已依規定報到出勤,而未見表示異議,似可視為勞動契約變動之合意,惟其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存證信函要求雇主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其意究係對先前之調動表示異欺或係逕援引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與雇主終止契約,則均應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斷。至如係認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情事,卻刻意迴避者,則應檢視雇主之調動之動機及所為之調動是否符合前揭各項原則。

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係指勞工無正當理由未於工作日出勤而言。本案勞工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中午至十一月五日下午下班時皆未出勤,如係勞工無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請假或無法出勤,其曠工事實已經發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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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72)

C072 職業災害醫療期 間雇主提供簡易輕便工作,勞工拒絕遭解僱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九九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已示在案,合先敘明。

二、另依本會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其他非勞動契約所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依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惟案內該「簡易之行政工作」如客觀上為勞工所能勝任,雇主通知勞工進行協商,而勞工拒絕協商,則應探究勞工拒絕協商之真意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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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71)

C070 勞工與其配偶因任職不同保險公司遭公司以違反業務代表合約書所謂「夫妻競業禁止條款」遭解僱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八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一二六六號函

本案當事人如為勞雇關係,合約書內有關「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別家保險公司或保險輔助業經辦或銷售人身保險,如違背此一約定時,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合約」之約定,其以受僱勞工配偶之作為或不作為當成受僱勞工解僱與否之限制要件,顯然並非以受僱勞工當事人本身之行為為規範對象之「競業禁止條款」。本會認為該合約書有關前開明所述階制條件之約定,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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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70)

C070 實施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 ;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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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8-069)

C068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69 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8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於其他事燴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



C069 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五號函
關於員工年度考核無級可晉者加發一個月薪資,若係屬事業單位每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非屬工資,得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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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6-067)

C066 勞工於「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事業單位配合公機構實施週休二日當週週六」出勤之工資疑義
C067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規定疑義


C066 勞工於「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事業單位配合公機構實施週休二日當週週六」出勤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九一一三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為法定之正常工時,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少於法定正常工作者,係擾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與法定正常工時之時間內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二、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行政機關實施每月週休二日,調移部分紀念節日之半日於每月第二及每四週週六放假,若因業務需使勞工每週六出勤工作八小時,其中屬於調移紀念日半日四小時部分,應發給半日工資,其他屬法定每週正常工時四十八小時以內者,工資之發給,應依前應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該法之規定,從其規定。



C067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 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業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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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4-065)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四四七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所定之休假及第

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
二、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之工時、工資之約定而定。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份以實務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

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求。其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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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2-063)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 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六○二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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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0-061)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二○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的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

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條定有明文。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納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

,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雇

主在內。
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

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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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7-059)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土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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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4-056)

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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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六四六九號函
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九四三三號函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九四○號函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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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2-053)

C052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C053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C052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五六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C053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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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0-051)

C050 以支票支付工資屆期未兌現即屬違法
C051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C050 以支票支付工資屆期未兌現即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三九九○四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按期給付工資,雇主若為給付工資而發給勞工支票,支票如不能兌現,則與未按期給付工資並無不同,應以

違反該法第二十三條論處,另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C051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五二六七五號函
一、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

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 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由發生當

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六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

宜解為算足三十日,故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83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無抵觸。因此,有關平均工

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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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8-049)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
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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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5-047)

C045 「宿舍津貼」是屬否工資
C046 勞工到職不久即遭遇職業災害,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C047 現行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


C045 「宿舍津貼」是屬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
同意台灣省政府勞工處意見如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C046 勞工到職不久即遭遇職業災害,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四七六二一號函
可以勞資雙方所議定之工資作為計算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



C047 現行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四五○一三號函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自本(88)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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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3-044)

C043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C044 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動獎金」、「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


C043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九四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台(76)

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

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所得工資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C044 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動獎金」、「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第三款與第廿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

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台北縣台灣可口可樂股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所見。至該公司針對

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

逕行定之。
三、台灣省正府勞工處意見: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定應屬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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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1-042)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貸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

四四四號函釋在案,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於該假日工作;亦

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影本隨附)。應放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

,原放假日即為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銀行員工進入銀行業工作,應已知悉並應尊重該業特姓,該營業時

間若依銀行法做適當之調整,基於勞資合作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銀行員工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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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9-40)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九○四號函
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計算,本會已以85.5.31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七八八六號函釋在案,對於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部分,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延時工資(例如:加班三十分鐘,換算為○.五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其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覆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積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偶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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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7-38)

C037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C038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C037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七五二號函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按月函送之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名冊,各該事業單位違法事實已甚明確,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且易造成勞資糾紛

難以解決,故應即據以依法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C038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一、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之規定, 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

,按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前已繳基金月數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予以墊償。

二、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二○二一號函,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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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98年春節假期國道交通

入口高乘載管制
1月30日、1月31日 9-15時
國1北上高雄端至內壢、國3北上九如(屏東)至大溪

高乘載管制方向、路段及時段內,除國1及 國3直接銜接之新竹、彰化系統交流道以外,各系統交流道及一般交流道均進行管制;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原封閉之交流道入口仍維持封閉。
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及計程車駛入,其他車輛(包括大、小貨車)一律禁止進入。另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油品之制式油罐車輛、郵局郵務車輛、地方政府所屬之垃圾車(僅限車身噴繪有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字樣之垃圾車)、搭載持有(駕駛或乘客)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可不受管制進入。

暫停收費
1月24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5、26、27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8、29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30、31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9-24時國5頭城收費站雙向
2月1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開放路肩
1月24日~2月1日 開放下列路段之路肩供小型車行駛
國道1號內壢至中壢雙向7-19時

[北上:57K+500~61K+900、南下:57K+800~61K+700]
國道3號大溪至龍潭南下7-19時
[南下:63K+100~67K+500]


入口限行大客車
1月28、29、30、31日 12-19時 國5頭城雙向入口限大客車通行(其他車種禁止進入)


入口匝道封閉
1月29、30、31日 0-24時全日封閉 1.北上入口:國1台南、埔鹽系統、平鎮系統、國3龍潭 2.雙向入口:國1王田及國3名間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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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5-36)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二六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六六○二號函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日,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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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3-34)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二四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之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獎金、津阽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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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1-32)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係指申請墊償基金應以雇主已為

其勞工依法且足額提繳墊償基金者始得為之。準此,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因雇主就該部分並未提繳墊償基金,自非屬該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三七七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所稱之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雇主本於勞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應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後 始得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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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7日 星期六

辨識憂鬱症…其症狀有時可能相當出人意表

憂鬱症會影響多人的情緒、生命的價值觀、行為、甚至某些身體功能,如睡眠及飲食或活力。憂鬱症患者幾乎都會感到悲傷或憂心,並常出現暴躁或焦慮的現象。

許多憂鬱症患者也可能會有自尊心減弱的現象,且想法較消極(換句話說,他們可能常會認為"我無法做到"或者"這是沒有用的")。

憂鬱症有許不同的症狀:有些症狀很容易辨識,有些則較難以辨識。憂鬱症的第一個徵兆通常是習慣行為發生改變:例如,患者可能會變得暴躁孤僻,也會開始出現睡眠及食慾方面的問題。憂鬱症的常見症狀包括:

。出現悲傷、憂鬱、或沮喪的感覺
。對曾經喜愛的事物喪失興趣(如性行為或其它活動)
。食慾降低和體重減輕(有時也可能是體重增加)
。難以入眠或睡眠過度
。精神運動興奮或遲滯
。感覺疲倦及遲緩或不安
。出現無價值感或罪惡感
。難以集中注意力、思考、記住事物、或做出決定
。出現死亡或自殺的念頭

2009年1月16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9-30)

C029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C030 勞工受自雇客之服務費是否屬工資


C029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八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逕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C030 勞工受自雇客之服務費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雇客收取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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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7-28)

C027 外地津貼屬工資
C028 命令退休其當年度特別休假工資及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C027 外地津貼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九○二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C028 命令退休其當年度特別休假工資及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七九一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備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案勞工因屆齡受雇主強制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已符合該款規定,故雇主應發給休未休三十日之工資。至於該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如何計入乙節,檢附本會77.9.19.台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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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4-26)

C024 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
C025 按件計酬勞工因無充分工作量可請求資遣
C026 生產效率獎金屬工資


C024 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C025 按件計酬勞工因無充分工作量可請求資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六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C026 生產效率獎金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八九九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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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1-23)

C021 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償
C022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C023 交通補助費是否所稱工資


C021 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二○二一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第七條所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係指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償而言。



C022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四五○八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請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C023 交通補助費是否所稱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若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即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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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9日 星期五

搶食消費券 業者邀南投旅遊及美食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6日電)政府即將於18日發放消費券,南投縣美食協會結合縣境餐旅業者,推出「消費券南投美食吃透透」優惠活動,邀請民眾持消費券到南投旅遊,並享用超值的圍爐年菜及伴手禮。

這項消費券優惠活動,由南投縣美食協會發起,計有埔里金都、竹山金竹味、鹿谷福林等餐廳、真好味商行、信義玉山酒莊、南投三元珍餅行、竹山璞園藝術坊、埔里正味馨公司、埔里金楙豐商號、18度C低恆溫巧克力工房,以及溪頭明山會館、日月潭富豪群飯店等10多家業者響應。

業者今天在金都餐廳舉辦聯合發表會,會場擺出一道道各家餐廳精心烹調的各式年菜,以及具地方特色的伴手禮,展現產品創意及魅力,期待在消費券發放後締造亮眼成績。


其中由金都餐廳國宴主廚阿宏師巧手設計的黃金鮑翅燉雞,由老雞母、日本大干貝、伊娜谷香糯米、冬筍、當歸、魚翅等熬煮3天2夜,再搭配火腿、豬腳等一起燉煮,是一道冬天極佳的溫補料理。


三元珍餅行展示流傳百年的白雪酥及牛軋糖等,山璞園藝術坊則秀出茶杯、杯盤、多功能茶匣等精緻竹藝品。埔里18度C低恆溫巧克力工房提供18台價值1萬元以上的摺疊腳踏車,給消費滿1000元的民眾摸彩。

南投縣美食協會理事長王文正表示,消費券大餅人人眼紅,年關將近,各地業者想盡辦法比別人「更超值」、「更優惠」,才有機會吸引消費者目光。


王文正指出,此次參與的業者,都提供至少9折的優惠,如一桌4000元的年菜,持3600元消費券就享受得到,更有原價8338元的2天1夜住宿旅遊,3600元即可成行,希望讓政府發給全民的大紅包變得更大,吸引更多人到南投旅遊、品嘗美食。

南投縣長李朝卿及埔里鎮長馬文君也到場為業者推出的產品代言。

李朝卿說,為搶消費券商機,有的縣市祭出樓房、土地等摸彩大獎,但那種獎只能一人獨得,要中獎比買樂透還難,南投縣雖沒有超大的獎項,但是通通有獎,只要持消費券到南投消費,至少都可享受到1成以上的折扣,歡迎民眾到南投過年,享受觀光休閒及美食。

2009年1月7日 星期三

一天湧進4萬通電話!消費券專線加到100線

18日就要發放消費券,這個3600元的紅包讓民眾很期待。不少人現在已經忙著問到底要怎麼領,這也讓消費券免費電話被打爆,短短一天就湧進4萬通電話,承接業務的中華電信只好趕緊訓練員工,把服務專線增加到一百線,希望能應付詢問人潮。



因為想問消費券的人實在太多了,讓這些線上客服員說到口乾舌躁。客服盧小姐說,「有些民眾會打電話進來打氣。(記者:說什麼?)很支持政府一些福利。」另一位客服張先生則說,「最多問的問題,就是領取的方式還有資格。」


客服員的桌上擺著水瓶,還有枇杷膏、澎大海等著隨時潤喉,因為消費券諮詢電話才開放第一天,短短十多個小時就湧進4萬通電話,平均一小時得接3800通;接線客服從20增加到60人仍不夠用,第二天乾脆增加到100線。


北中南大串聯,五十多名臨時招募的客服用視訊緊急受訓,只是人數大增,讓中華電信大喊吃不消。中華電信客服經理莊文明表示,「依照這樣子的電話量推估的話,我們大概要增加到三千萬人員的成本,當然虧啊,因為這個案子我們是1090萬得標,這樣子真的要虧很多錢。」


即使如此,但便民服務還是不能少,這個消費券諮詢熱線會一直開放到九月,就為了讓所有人都能順利領到這筆政府發的大紅包。(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曾瑋、陳建達)


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消費券專線塞車 經建會每日列十大問答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6日電)消費券即將在1月18日發放,昨天剛成立的0800-88-3600諮詢專線大塞車,今天仍是呈現忙線狀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表示,每日將公布前一天的十大諮詢問題,新增解惑管道。

經建會官員表示,今天消費券諮詢專線每小時仍有逾3000通的電話撥入,目前已增加客服人員至70幾人,為有效抒解這幾天的高度諮詢需求,今天下午三點,客服人員將增加至超過100人,預期屆時可望大幅疏通專線打不通的狀況。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6日電)消費券即將在1月18日發放,昨天剛成立的0800-88-3600諮詢專線大塞車,今天仍是呈現忙線狀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表示,每日將公布前一天的十大諮詢問題,新增解惑管道。

經建會官員表示,今天消費券諮詢專線每小時仍有逾3000通的電話撥入,目前已增加客服人員至70幾人,為有效抒解這幾天的高度諮詢需求,今天下午三點,客服人員將增加至超過100人,預期屆時可望大幅疏通專線打不通的狀況。

派駐在消費券諮詢中心的經建會官員表示,這兩天民眾打電話問的問題,其實都相當簡單,重複率也非常高,不外乎是問領取消費券應攜帶什麼證件、商家應如何兌現等,因此將整理每日前十大問題與答案,公布在經建會網站首頁的消費券專區,最新的十大問題預計今天下午將公布。

經建會呼籲,目前正值政策開跑的諮詢尖峰時刻,建議民眾不必急著在這兩天撥打電話,但若有特別緊急的問題,也可採取傳真方式 (02-2392-3600)洽詢,或可採電話留言方式、稍假時日再詢問,一樣可得到滿意答復。


消費券諮詢中心客服人員表示,這兩天民眾詢問度最高的問題,包括如何幫家人代領消費券,例如爸爸要幫兒子代領,兒子要先在代領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爸爸1月18日當天攜帶自己及兒子的身份證正本、爸爸自己的印章、及兒子已簽名的委託書,即可代領。


客服人員表示,沒帶通知單可否領取消費券,也為熱門問題,領取消費券必要的證件為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沒有通知單也可以領,若忘了帶印章則需蓋手印,但仍建議民眾攜帶通知單,上面有發放所等詳細資訊可參考。

客服人員表示,還有許多民眾詢問如何幫外籍配偶代領,有永久、依親居留證的外籍配偶都可領取消費券,但只有工作證的外勞則無法領取,例如先生要幫外籍配偶代領,需攜帶配偶已簽名的代領委託書、先生自己的身份證及印章、配偶的居留證,即可代領。980106

2009年1月5日 星期一

快領取消費券嘍!消費卷優惠分享

快領取消費券嘍!分享網友整理的消費券優惠廠商及提供之優惠項目,現在請各位分享吧! 消費卷優惠整理:

● 住宿:

★墾丁福華 (08)886-2323
消費券發放日起至4/15(春節期間不適用)
2人住房,含早晚餐以及下午茶,原價9000元,持消費券消費每房特價3600元。

★台北圓山飯店
(02)2886-8888
自消費券啟用開始
至 2009/9/30 為止
持3600元消費券,2人同行住麒麟廳客房1晚,送早餐2客,原價1萬890元

★高雄圓山飯店
(07)370-5911
自消費券啟用開始
至 2009/9/30 為止
持3600元消費券,2人同行可住宿2晚,原價1萬3200元


★台北西華大飯店
(02)2718-1188
持3600元消費券可入住1萬2000+10%元豪華客房,含2客早餐。
可預約,2009年1/23~2/8。

★華泰王子大飯店
(02)2581-8111
持3600元消費券可入住原價7800+10%的豪華客房2天1夜,
送楓丹廳自助早餐兩客(價值1040+10%),及旅行精緻沐浴組二組,發券日至3/31。

★長榮桂冠酒店(台北)
(02)2501-9988
持3600元消費券可入住8500元精緻客房,
另送 La Petite Cuisine 法式餐廳早餐2客(價值1162元),
及1500元福袋一只,2009年1/18至9/30。

★長榮桂冠酒店(台中)
(04)2324-2236
1.一泊二食專案,持3600元消費券入住高級客房,
含兩客早餐、兩客鄉村佳餚。
2.持3600元消費券可參加酒店4600元住房專案,
以上農曆春節不適用。

★君悅飯店昨宣布打出「一人付消費券、兩人住宿優惠」,
明年1月18日至2月底,3600元消費券可入住1萬4300元君悅客房,
春節期間入住更可享受客房升等,入住1萬8150元經典客房。

★高雄金典酒店憑消費券住房降至2折,
周日至周五持消費券入住原價1萬9800元旺角套房,當場只要3600元,還含2份早餐。
同時持消費券到各餐廳也有優惠,八五百匯?麗廳 140cm(含)以下兒童用餐免費,
朱力安小舖可持3600元消費券購買5000餐飲折扣券(午餐不適用)。
活動從消費券發放日起至98/4/30,可洽(07)566-1071。
每消費千元,業者還代捐百元給社福團體。

★台東紅葉溫泉已由台東娜路彎大酒店於11月底取得經營權,
並預計12月下旬重新開幕,為搶食消費券大餅,
娜路彎(089-239-666)推超值專案,
平日持3600元消費券可享原價9033元的豪華雙人套房、歐式早餐、飯店水療設施等,
還可享有紅葉溫泉泡湯及午餐,相當於4折優惠,
活動時間自消費券發放日起至明年6/30為止(不含農曆春節)。

★台中沐蘭 (04)2255-3678
發放日~2009年9月底止
(1/23~1/31不適用)
休息或住宿皆可享有當日現場折扣再打8折優惠,
原價1萬600元的總統套房,平日(周日~四)住宿6折,持券消費再打8折,只要5088元。


● 美容:
★IPSA
(02)2375-1666
發放日~售完為止(限500組)
用3600元消費券外加現金100元,就能買到價值6200元的去角質循環美肌組,
含包泥按去角質按摩霜 100g+角質調理液150ml+自律循環液125ml

★克蘭詩
(02)2773-1616
發放日起至明年1/31
憑消費券買原價3600元的新產品紅魔晶勻體精華2瓶,
送價值1550元的超V面膜25ml+小腹霜75ml+纖腹束腰帶+360元克蘭詩禮券。

★佳麗寶 0800-732-288
2009/1/9 ~2/1
買DEWS春節活動任1款特惠組(DEWS潤活精純露或DEWS精純提拉霜超值特惠組),
送DEWS精純提拉霜1瓶(價值830元)。

★瑰珀翠 0800-072-066
自消費券啟用至2月底
以下每組特價3600元
加贈手提袋
˙護手組原價5200元
(含250ml護手霜×2+100ml護手霜×2+50ml護手霜×2)
˙護膚組原價5000元
(含英格蘭花卉體霜+100ml護手霜×2)
˙薔薇組原價5160元
(含沐浴精×2+乳液+100ml護手霜+體霜+香皂×3)

★嬌蘭 (02)2777-1243
自消費券啟用開始
無期限
持消費券購買嬌蘭產品,不限金額,即可獲得1張法國嬌蘭尊榮服務卡,每人限領1張
˙憑卡即可享有下列服務3選1(需預約):
1法式按摩臉部護理1次 2快速彩妝1對1諮詢與完妝服務1次
3手部護理及法式油指甲彩繪1次

★歐舒丹 0800-087-654 98/1/18起
乳油木保濕雙效沐浴乳250ml+草本修護洗髮乳300ml+橄欖身體霜250ml
+馬鞭草節浴餅 28g +薰衣草媽媽保姆皂 125g(以上皆正品)+玫瑰護手霜15ml
+原木梳+旅行拖鞋組+TOTE包 原價4800元特價3200元 (限量1000組)

★LUSH 0800-333-580
自消費券啟用至2月底
˙LUSH禮盒內含指定商品,容量免費增加1倍。
˙持消費券滿3600元再送360元禮券

★CHIC CHOC 特惠組持消費券可享優惠,保養組部分,
買果氛化妝水+美容凝露+BabyTouch隔離霜,
送果氛化妝水40ml+沁潔霜 20g+水晶凍 20g+優格霜 20g+溶潔蜜 30g+美容凝露 8g ,
價值3805元,優惠價2860元,約7.5折。
彩妝組含甜心盒魔鏡+電眼星炫筆送星燦蜜口紅+baby星炫香氛撲,
價值2860元,優惠價1980元,約6.9折。



● 旅遊:
★名生旅行社
(02)2571-6090
發放日~2009年9月底止
持消費券報名明年2/1日起出發的日本線4天以上團體旅遊品,
即可抵扣消費券面額1.5倍的團費,每人每次限定使用1次、
消費券使用上限4000元,等於可抵用6000元的團費。


● 美食:
★麗庭莊園 0800-882-001
外帶年菜,持3600元消費券可購買原價5240元外帶年菜,
包含佛跳牆1份、港式蘿蔔糕1份、XO醬2罐,12月起預購,免運費,限100份。

★六福客棧
(02)2507-3211
即日起~ 2009/1/23
推出3600元消費券年菜外帶專案,即日起到明年1/23,只
只要預訂年菜,包括一品佛跳牆、明爐烤全雞、幼筍滷封肉、乾煎大白鯧等菜色,
可享8折優惠。

★台中通豪飯店 (04)2295-6789 發放日~98/9/30
持3600元消費券可購價值超過4600元的年菜組合。

★台中市裕元花園酒店只要持消費券住宿或用餐,
可省128元到6080元不等,
其中到阿一鮑魚用餐可享用餐3600元再送3600元折價券,
使用期限到明年3月底止。

★台中亞緻飯店28樓「異料理」、46樓「頂餐廳」餐廳,
推出「滿千送兩百」優惠,
過年期間一家4口到飯店使用消費券圍爐,滿萬元就送2000元,
等於「吃圍爐送下午茶」,優惠到 5月31日 止。

★AoBa 青葉台灣料理
微風店 (02)8772-1109
安和店 (02)2700-0009
中山店 (02)2571-3859
發放日起至明年9月底
凡持消費券消費,可以8.5折享用原價4300元超值AoBa精選套餐。
(春節除夕至初四、母親節、父親節不提供)


● 生活:
★雲品酒店 Lulu SPA館
(049)285-5500
發放日起至明年6月底
60分鐘SPA課程,2人同行,原價7600元,
持消費券3600元消費,即可享受雙人課程,現省4000元,
並贈價值300元的原木梳及300元商品優惠券

★生活工場 0800-018-598
消費券發放日起至9/30
生活工場店內所有商品都可以消費券購買,
持200元消費券可買250元商品,500元消費券可買650元。

★桃媽媽家事管理
(02)2778-3953
98/2/2~98/3/31使用1份3600元消費券可享2人4小時清潔服務,
原價4000元。前20名預約送 3M 萬用去漬劑,市價280元。

★健康人生連鎖藥局將推出保健品禮盒特惠組,
超值組合價格在5000元以上,
持消費券的人只要用3600元就能把價值5000元以上的商品帶回家,
等於是打了近7折的促銷價。
此活動預計從明年1月初開跑,持續到農曆年間


● 流行:
★PIZZA CUT FIVE
(02)8698-3005
消費券發放日起至9/30
持消費券購買T恤,一律2件1680元、3件2280元。
第4件至第6件每件只要680元。


● 其他:
★彩虹 3C (02)2396-8365
1/18~售完為止
使用2份7200元,即可帶回2.7吋800萬畫素三星數位相機 i8,
原價1萬0990元,並加贈1GB隨身碟。
使用1份3600元消費券,即可帶回三星2GB掌中精靈MP3 YA-S3QL,
原價3800元,並加贈1GB隨身碟。"

2009年1月3日 星期六

南山人壽面面觀,勞資糾紛、勞資爭議釋義、協調,勞基、勞務代理。─ 留言版

【純服務,不推銷】

免費各家保單利益解釋、孤兒保單服務。

勞資爭議協調、釋義,職災理賠服務。

服務內容,與方法如下‧‧‧‧


請問,萬一需要醫療理賠的時候,您知道可以得到哪些的給付項目嗎?

請問,萬一意外發生的時候,您知道您可以如何爭取得到哪些保障嗎?

我們提供了,保單利益檢視服務孤兒保單建議服務

假設,您到現在還是一直在繳保費,可是卻不曉得自己保的是那些保障,但,如果您的保險服務員還再替您服務,很恭喜您有個負責任的保險從業員,並請您找個時間與您的保險服務員連絡。檢視清楚您的【保單利益】

基本上,保單大約二至三年都要拿出來看看,確實的檢視,才會【有保有險】【錢花在刀口上】。

但如果您的保單已經沒有人服務了,已變成【孤兒保單】,那麼,您可以考慮與我們連絡,我們將誠心誠意的為您服務,除了檢視您的【保單利益】,也會順付上該補強的區塊,讓您瞭解。

本團隊確實是免費的服務,不做任何推銷,或許您不相信,但我們確實是這樣一路走來,建立口碑。坦白說,藉由服務您的保單,我們讓新進的同仁,學習規劃一份合宜的保單,單純只是「利人,又學習」的方式。

另一方面

我們提供了,勞動基準法釋義,勞保疑慮、勞資糾紛、勞資爭議協調、釋議及處理,職災理賠爭議及處理,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各項問題解釋及處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或工廠各項制度規劃,行政訴狀代擬。

簡單的說就是,勞基、勞務代理人

基本上大多免費服務,但如是較大的爭議或訴訟請願,視各案酌收費用。

如果您有以上的任何問題,歡迎您來信,或使用留言版悄悄話暱名方式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歡迎您的來信。

來信或留言內容必填項目:

一、基本資料:(1.姓(不一定要名)2.出生年次(不一定要月日)3.戶籍或居住縣市(只需要縣市名,不用地址)4.聯絡方式(Email或MSN皆可,但如方便留下電話,處理方式將越準確且越快速重點是三者一定要留一樣,否則將無法為您服務)。

二、需要服務之項目:請詳細註明問題內容,我們將越能瞭解狀況盡速處理。

三、如有上述未提及之重要事項,將在接觸後,再行恰談。

本站服務信箱為:indemnity@livemail.tw
本站服務MSN為:indemnity@livemail.tw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9~20)

A019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疑義
A020 停工期間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A019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
關於未加入勞工保險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請依本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辦理。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至於其他業務主管人,請查明其與事業單位是否為委任關係,如是,亦不得墊償。



A020 停工期間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三三五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勞資雙方議定之薪資,於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本墊償之範疇乙案,應依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九日臺八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九八七號函釋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九八七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用於墊償勞工因工作而被積欠之工資,故如停工期間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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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8)

C018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C018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五四二六五號函
一、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可否選擇以補休取代領取延長工時工資疑義,請依本會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辦

理。

二、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七十六臺內勞字第四七六九三六號函應停止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

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七十六臺內勞字第四七六五二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如依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法定正

常時間內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雇金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延時工作工資,法有明定。

二、本案事業單位採補休方式替代工作工資,與前開規定不符難謂適法,不應採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五四二六五函規定前開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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