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4-065)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四四七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所定之休假及第

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
二、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之工時、工資之約定而定。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份以實務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

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求。其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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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2-063)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 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六○二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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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0-061)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二○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的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

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條定有明文。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納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

,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雇

主在內。
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

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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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7-059)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土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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