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4-065)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四四七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所定之休假及第

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
二、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之工時、工資之約定而定。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份以實務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

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求。其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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