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0-061)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二○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的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

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條定有明文。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納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

,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雇

主在內。
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

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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