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8-019)

D018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適逢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應否補假補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五八七八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例假,且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里方式。

D019 休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是否調整放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七九一二號函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可由事業單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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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6-017)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三○號函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所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本會已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至於臺汽公司因部分營運路線行車人員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建議從寬解釋法令容許勞工工時一日超過十二小時乙節,本會認為基於維護勞工身體健康及公眾乘車安全之考量,顯非適宜。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稱「連續性」工作,係依個案事實認定。辭案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乘務工作如無法中斷,即為上開所稱「連續性」工作,其休息時間該條但書規定辦理。另同條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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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4-015)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五○號函勞工參加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現行勞工法令並無事後應予補假之規定。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臺(76)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息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七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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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2-013)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五三八一號函

一、「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其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為例假,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計入工作時間。本案事業單位舉辦之訓練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應就個案事實依前開原則認定。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75)勞動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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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9-011)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九二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一一四「化學肥料製造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一五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七一二軋鋼業、二七一七鋼材表面處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三○八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二一一一基本化學工業」、「二一一二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二一一三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二一二一人造纖維製造業」、「二一二二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二二二三合成橡膠製造業」、「二三一○石油煉製業」等七項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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