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7~020)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一八八號函
○○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
本處意見:
本案○○公司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惟為慰勉生產部門維持每週四十八小時工作,以每年分二次各核發半個月薪資額「出勤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似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似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九九二一○號函

勞工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之工資,本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臺(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上開金額因屬終止勞動契約之所得,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至於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則係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之工資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不同。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九五七號函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已有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如未符合上開之定義,自不屬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遺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以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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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3~016)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A014釋復工資疑義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稚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A014釋復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一二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若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例如鼓勵員工進修發給之獎助學金、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之各項給與,則不屬工資範疇。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且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臺北縣○○公司對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意見。至該公司針對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次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府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逕行認定之。
本處意見:
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之規定應屬工資。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事業單位給付員工之「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議一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本處意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宿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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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9~012)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八九九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 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九四號函
一、本案事業單位所發給勞工之職務津貼與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本會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二、至於眷屬津貼是否屬工資,請依本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辦理。
本處意見:
其中職務津貼、特別津貼二項,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至眷屬津貼部分,並非每人每月皆可領得,是否屬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所稱工資,滋生疑義,爰請明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
所詢「眷屬津貼」,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給付之薪酬,除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外,於計算加班費及退休金時可不併入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九○二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 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九三號函本案既經中區勞工檢查所查復該公司與勞工約定,若勞工於廠內用膳,並不自其薪資內扣除伙食費,但若勞工不在廠內用膳時,卻發 給伙食代金,足見並非由勞工自行負擔,而係勞工為受僱從事工作而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所約定者,係構成工作報酬之一部分,故應 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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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5~008)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A006效率獎金、競賽獎金等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三四六九二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A006效率獎金、競賽獎金等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一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五七六九號書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雇雙方之議定,視勞工工作之產量或工作出勤之狀況以發給效率獎金、生產獎金、全勤獎金,該項獎金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競賽獎金」,其前提為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換言之,其競賽之性質應為非生產性,例如清潔競賽獎金、體育活動競賽獎金、安全衛生競賽獎金等。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書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款第三條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書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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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1~004)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A002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工
A003關於總經理、經理等人身份認定疑義
A004關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等身份疑義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臺(81)勞動一字第一四三七二號函
有關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公司法第二一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是以,監察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其有關解任及報酬等事項,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臺(81)勞動一字第三九七六七號函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一九二條、第二○八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負負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三一九九○號函
本會八十一年三月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此項解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五二一七三號函
關於臺北縣政府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八一北府勞二字第四一九五九八號函請釋經理、總經理身份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所擬之處理意見;惟有關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公司副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等人員之身份,應依事實認定,如係委任關係,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本處意見: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委任之總經理或經理,如未依同法第四○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僅係登記程序有瑕疵,尚不影響該委任效力,該等人員自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二)依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既準用同法第二十九條有關經理之委任規定,則該等人員亦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三)至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經理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總經理、經理兩者之區別,應依事實就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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