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7~020)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一八八號函
○○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
本處意見:
本案○○公司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惟為慰勉生產部門維持每週四十八小時工作,以每年分二次各核發半個月薪資額「出勤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似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似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九九二一○號函

勞工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之工資,本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臺(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上開金額因屬終止勞動契約之所得,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至於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則係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之工資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不同。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九五七號函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已有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如未符合上開之定義,自不屬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遺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以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