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21~023)

A021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適用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
A022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A023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1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適用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六月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三字第三八三六四號函
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亦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之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並自函頒之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

A022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九四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數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臺七十六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A023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五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第二十四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八月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答覆○○公司產業工會並以副本抄送貴處等單位在案。
二、本案事業單位雖採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之方式,但未與勞工協商明示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故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日數,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工資。至於上開工資應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請依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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