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24~026)

A024 關於合法罷工期間,會員因未支領工資,如於該期間退休、資遺時,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A025 基隆市基隆區漁業電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26 報社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24 關於合法罷工期間,會員因未支領工資,如於該期間退休、資遺時,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二號函
本案臺北縣○○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經會員大會通過決議罷工,勞工於合法罷工期間,暫時中止勞務之給付,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勞務,而得免除其工資給付責任。該未提供勞務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

A025 基隆市基隆區漁業電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一七六六七號函
本案經轉請行政院主計處以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一處仁一字第○五六二八號函復如下:「本案基隆區漁業電臺如係應用無線電系統經由通訊網路從事電話、電報、數據、符號、文字、影像、聲音之收發等通信務,可歸屬G大類『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下之六三二小類『電信業』」;惟仍請按其實所從事之經濟活動性質,本諸權責逕行認定。

A026 報社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四四八九四號函
關於臺灣省派報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函詢有關報社在各地設置之分社所僱從事送報工作之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一案,本會同意貴處「依個案事實認定」之意見,本仍請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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