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60~062)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九五一○號函
一、查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編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上開二單位均具「獨立預算」、「獨立編制」,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但因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併計年資如該等單位適用中之事務管理規則或相關之法令解釋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七六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娛樂業(該業中職業運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除外)之工作者末列入本會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不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範圍,故該業應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業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不論其給薪方式如何,均有該法之適用,至於有無勞雇關係,應依事實認定。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廿九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八八○九號函
查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教師、職員不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幼稚園(不論有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駕駛(司機)未在本會上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之列,該等人員與私立幼稚園間如確有僱傭關係者,自應自上開公告日起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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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7~059)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三八九二號函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二七三二五號函
查勞工工作年資,起自受僱當日,迄至終止契約日,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指契約既已終止,尚無所謂併入工作年資之問題,惟顧主如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預告,則預告期間僱傭關係尚存,理應計入工作年資。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三七七號函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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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5~056)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

教育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一月九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二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用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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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3~054)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七八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應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為準。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已指

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醫院非屬公務機構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學院校附設之醫院,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屬於該

業,該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號函
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務業之工作者。

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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