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3~054)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七八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應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為準。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已指

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醫院非屬公務機構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學院校附設之醫院,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屬於該

業,該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號函
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務業之工作者。

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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