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0~052)

A050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1 依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2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稱窒礙難行疑義



A050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社會福利服務業,本會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該業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1 依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二五八八號函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貴會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A052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稱窒礙難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六四七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所稱「窒礙難行」係指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所定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工作特性等有用該法窒礙難行之情形,惟不包恬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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