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45~046)

A045 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6 關於公機構僱用之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5 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四七四九四號公告
一、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保險業
(二)不動產業
(三)廣告業
(四)設計業
(五)商品經紀業
(六)顧問服務業
(七)租賃業
(八)其他工商服務業
(九)個人服務業
(十)電影片映演業
(十一)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除外)之工作者
二、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6 關於公機構僱用之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六四一四號公告
查本會已於去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凡於公務機構擔任技工

、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至於按日計酬臨時僱用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上開人員工作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

員範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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