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47~049)

A047 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僱用之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8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疑義
A049 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構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身分


A047 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僱用之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三四三五號函
凡係公務機構僱用之臨時清潔工,如其所擔任之工作與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工作相同者,不論其僱用經費來源與目的,均應自八

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8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九七三九號函
修正本會八十一年六月廿九日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二二號函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第七項勞工保險第三款為: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所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

適用之投資薪資等級申報」。



A049 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構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身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三六○○號函
關於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於有職務出缺時進用之職務代理人,其身分究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抑或「勞工」,應

視其依何種法令進用而定,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係依各項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者,即為「公務員

兼具勞工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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