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5~006)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七五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業務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是

以,工資之給付,除法定通用貨幣外尚可包括依勞雇雙方議定給付之實物,惟勞雇雙方若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工資以實物給付之範圍及折價

金額,其所提供之實物尚不能認定為工資之給付。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八二八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係工資。同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工資範圍,如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貴會檢

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八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以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所給與之加倍工資,因非經常性給與,不應併入平均工資,本會認

為與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所出入。
二、關於勞工於特別休假工作所領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前經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在案,檢

附該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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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3~004)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

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

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四五五二號函
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依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影本如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事後拋棄權利

,放棄請領停工期間工資自無不可。惟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本案勞工代表於協調會議中同意不領

取停工期間工資,其代表權限如何,應予查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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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1~002)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四三三五號函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

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二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係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資工。故凡於我國境內從

事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本國或外國籍,其每月給付之薪資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雇主供應外籍勞工膳宿時,勞雇雙方應於事前約定實物給付之項目及其折價標準。本件既於動契約中訂明免費提供膳宿,則每月薪資給付之

總額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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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B勞動契約(001~002)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資三字第五二二六四號函
一、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之「各事業單位歇業時」係指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而言;另該準備金如由事業單位財務、人事獨立之分支機抩自衛提撥者,於該分支機構歇業時,即得依前開規定作為勞工資遺費。惟如由公司共同提撥,則該事業單位須有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全部歇業事業始得為之。
二、本案勤翔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因係由總公司提撥而非改單獨提撥,故總公司須有發生歇業事實後始可支領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遺費之用。至該總公司是否已歇業,於未辦理登記之前,仍請貴局依前開原則就個案事實再查證認定之。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勞資三字第四五九○號函
勞工法令中有關事業單位之歇業或開廠,並非以有無辦理註(撒)銷登記為要件而係採有無終止生產、營業等,並由事業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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