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5~006)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七五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業務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是

以,工資之給付,除法定通用貨幣外尚可包括依勞雇雙方議定給付之實物,惟勞雇雙方若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工資以實物給付之範圍及折價

金額,其所提供之實物尚不能認定為工資之給付。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八二八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係工資。同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工資範圍,如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貴會檢

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八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以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所給與之加倍工資,因非經常性給與,不應併入平均工資,本會認

為與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所出入。
二、關於勞工於特別休假工作所領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前經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在案,檢

附該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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