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1~002)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四三三五號函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

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二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係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資工。故凡於我國境內從

事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本國或外國籍,其每月給付之薪資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雇主供應外籍勞工膳宿時,勞雇雙方應於事前約定實物給付之項目及其折價標準。本件既於動契約中訂明免費提供膳宿,則每月薪資給付之

總額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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