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B勞動契約(001~002)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資三字第五二二六四號函
一、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之「各事業單位歇業時」係指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而言;另該準備金如由事業單位財務、人事獨立之分支機抩自衛提撥者,於該分支機構歇業時,即得依前開規定作為勞工資遺費。惟如由公司共同提撥,則該事業單位須有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全部歇業事業始得為之。
二、本案勤翔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因係由總公司提撥而非改單獨提撥,故總公司須有發生歇業事實後始可支領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遺費之用。至該總公司是否已歇業,於未辦理登記之前,仍請貴局依前開原則就個案事實再查證認定之。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勞資三字第四五九○號函
勞工法令中有關事業單位之歇業或開廠,並非以有無辦理註(撒)銷登記為要件而係採有無終止生產、營業等,並由事業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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