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3~004)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

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

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四五五二號函
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依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影本如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事後拋棄權利

,放棄請領停工期間工資自無不可。惟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本案勞工代表於協調會議中同意不領

取停工期間工資,其代表權限如何,應予查明妥處。


Tag:勞動契約,勞資糾紛,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規章及薪資規劃,退休規劃,理財規劃,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顧問,保單健檢,南山人壽,個人及公司避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