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2-063)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 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六○二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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