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3-34)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二四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之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獎金、津阽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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