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1~012)

C011 僱用部分工時勞,每日工時不定,是否可行,及其例、休日工資如何計給
C0012 勞工假日工作工資疑義


C011 僱用部分工時勞,每日工時不定,是否可行,及其例、休日工資如何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六一九八號函
關於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時不足,是否可行及其如何適用基本工資之規定乙節,同意貴處所意見。至於其例、休假日工資可依平日平均日

給工資計給。台灣省勞工處意見: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本案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分勞工約定從事工作之時間較

法定正常工時為短自屬可行。至工資勞雇雙方議定不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亦屬可行。



C0012  勞工假日工作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七五○二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微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以有關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計給標

準,除另有約定外,自應包含假日工資在內 而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另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以七十五年九月十六日(75)臺內勞字第四三四六五二號函釋在案。
二、依此,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時,雇主應加發之一日工資所得,應以勞工當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當月依曆計算之天數計給;本會八

十一年三月十六日(81)勞動二字第○五六八九號函釋所稱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總額,不包含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休假日因工作所計給之工

資。
三、本案雇主因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而發給之加倍工資,如不低於前開規定計算所得之數額,即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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