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8-049)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
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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