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4-056)

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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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六四六九號函
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九四三三號函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九四○號函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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