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1-042)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貸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

四四四號函釋在案,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於該假日工作;亦

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影本隨附)。應放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

,原放假日即為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銀行員工進入銀行業工作,應已知悉並應尊重該業特姓,該營業時

間若依銀行法做適當之調整,基於勞資合作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銀行員工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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