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9-40)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九○四號函
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計算,本會已以85.5.31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七八八六號函釋在案,對於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部分,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延時工資(例如:加班三十分鐘,換算為○.五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其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覆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積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偶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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