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9-30)

C029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C030 勞工受自雇客之服務費是否屬工資


C029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八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逕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C030 勞工受自雇客之服務費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雇客收取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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