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7-28)

C027 外地津貼屬工資
C028 命令退休其當年度特別休假工資及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C027 外地津貼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九○二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C028 命令退休其當年度特別休假工資及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七九一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備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案勞工因屆齡受雇主強制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已符合該款規定,故雇主應發給休未休三十日之工資。至於該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如何計入乙節,檢附本會77.9.19.台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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