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1-23)

C021 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償
C022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C023 交通補助費是否所稱工資


C021 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二○二一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第七條所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係指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償而言。



C022 事業單位以勞工請公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並未發獎金,是否牴觸法令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四五○八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請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C023 交通補助費是否所稱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若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即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Tag:勞動契約,勞資糾紛,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規章及薪資規劃,退休規劃,理財規劃,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顧問,保單健檢,南山人壽,個人及公司避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