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6~038)

A036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重提服務保證書,並變更保證方式,是否適法
A037 事業單位資遺員工時,有關建教合作生可否要求發給資遺費
A038 勞工於事業單位公告之解散日前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可否請領資遺費

A036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重提服務保證書,並變更保證方式,是否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資二字第三四五○○號函
依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訂定提供服務保證書之約定,自無不可,惟勞雇關係既經成立之後,雇主如欲變更保證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本案查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及十二規定不符,雇主自不得遽予終止勞動契約。

A037 事業單位資遺員工時,有關建教合作生可否要求發給資遺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八日臺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一一八○六號函
一、查建教合作生與事業單位間有無勞僱關係,應依事實認定;如無勞雇關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得不發給資遺費。
二、惟本案呂先生與○○公司所訂之契約為工作契約,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訂定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之訓練契約,故呂先生與事業單位究竟有無勞僱關係存在?及該事業單位是否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有關改組、轉讓之情形?均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查明事實狀況後,逕行核處。

A038 勞工於事業單位公告之解散日前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可否請領資遺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七日臺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一七八七七號函
勞工於事業單位公告之解散日前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可否請領資遺費乙案,本會同意貴處所見。
台灣省勞工處意見:
本案勞工既於事業單位公告解散日期,既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純係勞工個人之原因(死亡)而終止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似可免於給付資遺費,但仍須辦理撫卹。事業單位如有較優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至由公司負擔保險費投保商業保險所領之勞工死亡保險金,如係公司以撫卹為目的而發給勞工,似可作為撫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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