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0~031)

A030 產值之計算及員工人數之歸類原則
A031 事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A030 產值之計算及員工人數之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一八七六號函
一、按我國行業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並按經濟活動性質相同或相似者歸屬一類。如該場所單位同時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則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認定之。
二、前項產值係指一定期間內,各類生產者生產之所有貨品與服務,按市場價格計算之總額。國內各行業間產業結構及經濟活動互異,各產值計算標準亦不同,基本上若為有形商品之生產,則以其產量乘以平均單價計算;若為無形勞務則以服(勞)務收入計算。
三、有關同一場所中,行政人員從事多項經濟活動時之歸類方式,實務上是將行政人員排除後,再依實際參與活動之人數比例認定其行業。

A031 事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二二六三二號函
本案貴會所屬宜蘭等九所平地農場,雖改變經營方式,惟如仍從事農業之經濟活動,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至於農場工作人員如屬受僱用之勞工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規定,反之其勞動條件可依雙方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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