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3~035)

A033 事業單位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疑義
 A034 建議將汽車貨運業列入服務業案
A035 事業單位因產值變動致不應用勞動基準法,原有勞動條件變更疑義

A033 事業單位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一字第五○一四五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而我國行業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從事一種或一種以上經濟活動構成一獨立部門之單位,即具有單獨會計,備有單獨簿冊者。
二 事業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如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分別視其是否屬於前開所稱之「場所單位」,再以其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認定,至於主要經濟活動之認定,則依本會八十年二月二日臺八十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辦理。

A034 建議將汽車貨運業列入服務業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一○○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辦理。按汽車貨運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運輸業,目前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故凡該業中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均應用。至所敘業者(公司或行號)與車主間是否具有勞僱關係,請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五日臺內勞字第二六二六○六號函釋原則辦理。


A035 事業單位因產值變動致不應用勞動基準法,原有勞動條件變更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二○○九一號函
事業單位產值及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認定標準,前經本會八十三年九月六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八○一七一號暨八十年二月二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釋在案。至於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主要經濟活動如因產值變動為不屬該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致原有勞工勞動條件須作變更時,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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