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2)

A032 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疑義



A032 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九四三三號函
一、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仍請依本會八十年二月二日臺(80)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辦理,另檢送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81)處仁一字第一一八二二號函,如附件影本,請參考。

二、至於事業單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則其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該單位之名義提撥,爾後支用亦應以該單位之勞工為限。

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處仁一字第一一八二二號函
一、我國行業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並按其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分別歸屬一類。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從事一種或一種以上經濟活動構成一獨立部門之單位,即具有單獨會計,備有單獨簿冊者,諸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商店或一個事務所,均為一場所單位,各有其一定主要經濟活動,如該場所單位同時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則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

二、依據來函說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九個分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
(一)打造車身。
(二)各種交通運輸工具之保養修理業務。
(三)國內外交通運輸工具及零配件之代理報價投標經銷代理業務。
(四)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期貨除外)。
(五)國內外廠商產品代理報價及經銷業務。
(六)前項有關業務之經營及轉投資。

按前項分類原則,其營業項目(一)可歸屬三二三二細類「汽車零件製造業」;營業項目(二)可歸屬八九一二細類「汽車修理保養業」;營業項目(三),若係從事大小汽車零售,可歸屬五四五一細類「汽車零售業」;營業項目(四)可歸屬五七○三細類「輸出入貿易業」;營業項目(五),若係從事國內外商品買賣居間說合及代辦業務而取佣金,可歸屬七三○○細類「商品經紀業」;若係從事國內外廠商產品躉售、零售,可歸屬F大類「商業」項下之適當細類;營業對目(六),則屬前列各項業務之延伸,可分別歸屬於前各項業務內。

三、另該公司五個服務廠若符合前項場所單位之定義,應可單獨認定其行業。依來函稱係提供經銷○○汽車之保養維修服務,若其保養維修服候係從事汽車修理,換裝救件或輪胎,可歸屬八九一二細類「汽車修理服務業」;若從事汽車製造附帶修配之行業,則可歸屬三二三一細類「汽車製業」。

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廠究應歸屬何種行業,仍須按其實從事之經濟活動性質由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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