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1)

D001 事業單位欲採行之「四班兩輪制」是否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六號函

一、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事業單位依該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準此,本案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雖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惟因每日正常工時達十二小時,已逾十小時上限,故仍屬違反上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日不必為星期日。

四、事業單位工作日如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應放假之日,可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照常工作,並發給加倍工資,或於徵得勞工同意後,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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