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失業救濟金)的規定說明

一、適用對象及資格:(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齡為十五至六十歲之參加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且非自願性離職。
(註:所謂「非自願性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給付方式及額度:

1.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個月發給一次。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3.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