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4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7-008)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五二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工會與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該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該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二七三號函

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不得違反該法之規定。本案縱使勞工及工會同意,仍不得使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之規定。

二、至於如何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在必要之限度內,調整事業單位勞工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乙節,本會已以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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