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 星期二

保險故事─小頡理賠篇Party I

快要年末了,因此拿著月曆去拜訪每一個客戶,關心客戶,和客戶聊聊近況。每個客戶都要請飲料,真的有點招架不住。老實說,自從當起保險從業員後,突然發現很少在買飲料了,可是喝的飲料卻又是以前上班時的好幾倍。服務好客戶,總是會另外感受到客戶的熱情。只要為人開心,又坦承,且真心,客戶已經不再是客戶,而是你這生有緣交到的好友。

今天到某一個客戶家中,聊著聊著,客戶帶了他的鄰居來跟我聊聊,本以為只是來個閒話家常,沒想到這位鄰居遇上了友家理賠方面的問題,來請教一些問題。

事情是這樣子的,這位鄰居的兒子(下稱匿名:小頡 28歲),在前一陣子去逝了。家屬對於死因的並不怎麼清楚,只知道小頡在當天的早上突然和家中的人,說明身體微恙,想請假在家休息,於是家人不以為意的,各自忙了自己的事情去了。因為小頡是個努力的人,因次沒有請過假,所以小頡的媽媽,在下午接到,小頡公司課長、組長來電的關心,而小頡都有接到電話,狀況還不錯,另外也有同事打來關心,從樓下都還可以聽到小頡爽朗的笑聲,但是晚間六七點鐘左右,小頡媽媽要去叫小頡下來吃晚餐時,小頡房門是關著的,電視是開著的,於是小頡媽媽進了房,發現小頡躺在床上,側臉埋在枕頭中,叫不動,法令線已經翻黑,請來了救護車,發現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於是救護車轉請警察來處理,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麼結束了。

而事過境遷,鄰居媽媽不曉得該怎麼向保險公司求償。而我剛好去拜訪客戶,她順便請教了我這方面的事。

(聽完鄰居媽媽講完,可以看出她得不捨,還有她的堅強,倒是我,淚泛框,幫忙的心很強烈,於是憑著專業慢慢到來。)

原則上,像這樣的案子要單純的講理賠只要分幾點來分析,(會這麼說,是因為後面另有文章),不過,還是先講單純的部份:

1、 自殺、2. 疾病、3. 他殺、4.意外。


第一:如果是以自殺身故而言,在壽險的部份。
根據保險法第一0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 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 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 其限應自恢復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釋:依上開法令的解釋,簡單的來說就是,如果被保險人在簽訂保 單之時,在兩年內,是因為自殺身亡,那麼保險公司是不賠任何一 毛錢的,因為這屬故意之行為。但,保險公司要把壽險部份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反還於應得之人,而所謂應得之人,為法定繼承人亦或 指定繼承人。

但如果,該壽險契約與保險公司簽訂已超過兩年以上,則該筆壽險保險金,無論是自殺身故,他殺身故,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第二、如果以疾病身故而言,在壽險部份。
如同上述所言,壽險的部分如上述所言,保險公司理當理賠之,無需贅言。

第三、如果以他殺身故或意外身故而言,在壽險部份。
如同上述所言,壽險的部分如上述所言,保險公司理當理賠之,無需贅言。

但問題來了,如果家屬主張為他殺身故或意外身故,想申請意外部份之保險金,那保險公司卻主張小頡可能是自殺身故、疾病身故,亦為自然身故,那保險公司,肯定是不會理賠意外險之保險金額。

(原因不外乎金錢上的關係,因為一般的民眾在投保的心態上,以及經 濟上的考量,通常壽險不太會超過二十至五十萬保額,甚至於在心態 上,只當壽險是個人在老死之後的一筆身後事的錢,因此保個二、三 十萬的保額,處理後事的單,也時有所聞。但是就意外險而言,保費 便宜,保額又至少是一百五十萬到五百萬甚至上千萬不等。且認知上 大家都會傾向於,意外身故的機會比較大,而年紀輕輕如小頡這樣的 個案不多。所以大家對於壽險和意外險的比例有一定的落差,當然每 個人的需求不定,無所謂對錯之分。聽到這邊,各位看倌還不趕快拿 出你的保單檢視一下,呵!當然本站也有保單健診服務。)

因此當家屬的主張與保險公司之主張不同時,此時,就必須要做出舉 證之行為,以這個案子來看,如果當時有請警察筆錄,再送到醫院, 通常醫生都只會開立所謂的死亡證明書,當然醫生在職權方面,頂多 只能開出與疾病相關的死亡證明,比方說,心肺衰竭,這方面的自然 身故證明。

但是家屬如果要申請意外保險金,(不論他殺或意外),這就必須要會 同法醫,執行驗屍手續,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以確認是否為自然身 故或意外身故。而法醫的「相驗屍體證名書」的權利是比醫師開出來 的醫師證明層級上還高,也就是所謂的最後身故證明書。

以上就是簡單的來說明這件案子,當我說明完畢後,鄰居媽媽似乎還有些難隱之言。聽完更詳細的以後真的有點給他,不知所云,因此下會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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