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9~010)

C009 「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之數額
C0010 勞工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C009 「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之數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

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

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

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三、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八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原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74)臺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釋示,

同時停止援用。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八十三年四月十日以

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以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之函規定辦理。



C0010 勞工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六一九八號函
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應如何給假,本會業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以臺(七六)勞動字第○一六五號函釋在案。至於工資之

發給,應依其所請之假別規定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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