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8-069)

C068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69 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8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於其他事燴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



C069 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五號函
關於員工年度考核無級可晉者加發一個月薪資,若係屬事業單位每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非屬工資,得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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