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71)

C070 勞工與其配偶因任職不同保險公司遭公司以違反業務代表合約書所謂「夫妻競業禁止條款」遭解僱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八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一二六六號函

本案當事人如為勞雇關係,合約書內有關「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別家保險公司或保險輔助業經辦或銷售人身保險,如違背此一約定時,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合約」之約定,其以受僱勞工配偶之作為或不作為當成受僱勞工解僱與否之限制要件,顯然並非以受僱勞工當事人本身之行為為規範對象之「競業禁止條款」。本會認為該合約書有關前開明所述階制條件之約定,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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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70)

C070 實施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 ;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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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8-069)

C068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69 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8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於其他事燴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



C069 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五號函
關於員工年度考核無級可晉者加發一個月薪資,若係屬事業單位每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非屬工資,得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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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6-067)

C066 勞工於「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事業單位配合公機構實施週休二日當週週六」出勤之工資疑義
C067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規定疑義


C066 勞工於「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事業單位配合公機構實施週休二日當週週六」出勤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九一一三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為法定之正常工時,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少於法定正常工作者,係擾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與法定正常工時之時間內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二、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行政機關實施每月週休二日,調移部分紀念節日之半日於每月第二及每四週週六放假,若因業務需使勞工每週六出勤工作八小時,其中屬於調移紀念日半日四小時部分,應發給半日工資,其他屬法定每週正常工時四十八小時以內者,工資之發給,應依前應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該法之規定,從其規定。



C067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 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業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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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4-065)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四四七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所定之休假及第

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
二、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之工時、工資之約定而定。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份以實務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

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求。其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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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2-063)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 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六○二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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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0-061)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二○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的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

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條定有明文。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納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

,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雇

主在內。
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

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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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7-059)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土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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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4-056)

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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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六四六九號函
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九四三三號函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九四○號函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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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2-053)

C052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C053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C052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五六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C053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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