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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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9~20)

A019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疑義
A020 停工期間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A019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
關於未加入勞工保險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請依本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辦理。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至於其他業務主管人,請查明其與事業單位是否為委任關係,如是,亦不得墊償。



A020 停工期間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三三五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勞資雙方議定之薪資,於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本墊償之範疇乙案,應依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九日臺八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九八七號函釋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九八七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用於墊償勞工因工作而被積欠之工資,故如停工期間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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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8)

C018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C018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五四二六五號函
一、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可否選擇以補休取代領取延長工時工資疑義,請依本會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辦

理。

二、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七十六臺內勞字第四七六九三六號函應停止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

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七十六臺內勞字第四七六五二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如依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法定正

常時間內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雇金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延時工作工資,法有明定。

二、本案事業單位採補休方式替代工作工資,與前開規定不符難謂適法,不應採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五四二六五函規定前開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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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6~017)

C016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是日工資應如何計給
C017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可否依勞動基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


C016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是日工資應如何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內政部業以

七十五年七月十日(75)臺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釋在案;故該日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規定辦理。至於在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

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C017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可否依勞動基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五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後段規定:「所稱其

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加班費而言。」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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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3~015)

C013 勞工於例假日出發前往外地參加訓練、講習……等,該日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C0014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於年度中離職,其離職時應否發給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C0015 勞工所申領之普通傷病給付,得否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折半發給之工資疑義


C013 勞工於例假日出發前往外地參加訓練、講習……等,該日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六一九八號函
勞工於例假日出發前往外地參加訓練、講習……等,如該日並無工作事實,可依本會七十八年六月三日臺(78)勞動二字第一三三六六號函釋:「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辦理



C0014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於年度中離職,其離職時應否發給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二二二號函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於年度中離職,其離職時應否發給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依其當年度所擇特別休假之法令規定辦理。



C0015 勞工所申領之普通傷病給付,得否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折半發給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八六號函
有關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雇主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代辦手續,則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

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
如勞工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得就原工資二分之一與傷病給付之差額給付之。
(勞工保險條例瑿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應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請求,由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之一部或全部者,投保單位於墊

付後,得於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取得該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證明,請求保險人將其墊付金額逕寄該投保單位歸墊,保險人並應於給付通

知表內註明之。
前項投保單位之墊付應交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本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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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11~012)

C011 僱用部分工時勞,每日工時不定,是否可行,及其例、休日工資如何計給
C0012 勞工假日工作工資疑義


C011 僱用部分工時勞,每日工時不定,是否可行,及其例、休日工資如何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六一九八號函
關於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時不足,是否可行及其如何適用基本工資之規定乙節,同意貴處所意見。至於其例、休假日工資可依平日平均日

給工資計給。台灣省勞工處意見: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本案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分勞工約定從事工作之時間較

法定正常工時為短自屬可行。至工資勞雇雙方議定不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亦屬可行。



C0012  勞工假日工作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七五○二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微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以有關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計給標

準,除另有約定外,自應包含假日工資在內 而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另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以七十五年九月十六日(75)臺內勞字第四三四六五二號函釋在案。
二、依此,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時,雇主應加發之一日工資所得,應以勞工當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當月依曆計算之天數計給;本會八

十一年三月十六日(81)勞動二字第○五六八九號函釋所稱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總額,不包含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休假日因工作所計給之工

資。
三、本案雇主因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而發給之加倍工資,如不低於前開規定計算所得之數額,即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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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法林顧問個人簡介

在接觸很多客戶,聊著聊著,都會提及到客戶自己甚至客戶的父母和親戚長輩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該一次領還是按月領以及該如何銜接的問題。於是本站就邀請到了,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實屬勞保局管理,這方面已經鑽研有二十年以上歷史的林金星,林顧問駐站服務。


林金星,林顧問在過去二十多年來於國內外大型企業、生產工廠,從事經營管理,融會所學法學基礎,真對此一領域,專業研究,並將勞資爭議、訴訟、講課經驗,彙集成書,暢銷於企業界,且有大型企業聘用為常年顧問至今。林金星顧問經歷:前日商HITACHI台灣日立電視公司高階主管。組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現任高雄旅館工會顧問。
著有:
一、 勞動基準各類相關法暨解釋令彙編。
二、 勞工保險經辦實務(又名:勞工保險代理人考試用書)。
三、 符合勞基法的人事管理實務(又名:勞動基準法實務詳解)。
四、 就業服務理論與實務(又名:人力仲介師考試用書)。
五、 企業公文規章(訴願、訴訟)寫作。
六、 企業法務管理實務。

服務項目:
一、 勞工法令有所疑義者。訂定管理規則、建構制度。
二、 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勞務管理、生產管理、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薪資管理。
三、 勞資雙方爭議解釋。
四、 勞資雙方關廠歇業善後處理。



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9~010)

C009 「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之數額
C0010 勞工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C009 「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之數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

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

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

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
三、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八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原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74)臺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釋示,

同時停止援用。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八十三年四月十日以

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以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之函規定辦理。



C0010 勞工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六一九八號函
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應如何給假,本會業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以臺(七六)勞動字第○一六五號函釋在案。至於工資之

發給,應依其所請之假別規定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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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7~008)

C007 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工資如何發給
C008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


C007 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工資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五八四○號函
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

日工資。」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臺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在案。至於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

、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日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C008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
一、「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金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

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二、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所稱「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仍應就各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工退休,致勞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假日數工資。
三、本會七十七年一月七日臺七十七勞動三字第八三二○號函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二三○號函應停止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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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5~006)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七五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業務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是

以,工資之給付,除法定通用貨幣外尚可包括依勞雇雙方議定給付之實物,惟勞雇雙方若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工資以實物給付之範圍及折價

金額,其所提供之實物尚不能認定為工資之給付。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八二八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係工資。同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工資範圍,如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貴會檢

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八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以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所給與之加倍工資,因非經常性給與,不應併入平均工資,本會認

為與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所出入。
二、關於勞工於特別休假工作所領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前經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在案,檢

附該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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