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法林顧問個人簡介

在接觸很多客戶,聊著聊著,都會提及到客戶自己甚至客戶的父母和親戚長輩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該一次領還是按月領以及該如何銜接的問題。於是本站就邀請到了,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實屬勞保局管理,這方面已經鑽研有二十年以上歷史的林金星,林顧問駐站服務。


林金星,林顧問在過去二十多年來於國內外大型企業、生產工廠,從事經營管理,融會所學法學基礎,真對此一領域,專業研究,並將勞資爭議、訴訟、講課經驗,彙集成書,暢銷於企業界,且有大型企業聘用為常年顧問至今。林金星顧問經歷:前日商HITACHI台灣日立電視公司高階主管。組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現任高雄旅館工會顧問。
著有:
一、 勞動基準各類相關法暨解釋令彙編。
二、 勞工保險經辦實務(又名:勞工保險代理人考試用書)。
三、 符合勞基法的人事管理實務(又名:勞動基準法實務詳解)。
四、 就業服務理論與實務(又名:人力仲介師考試用書)。
五、 企業公文規章(訴願、訴訟)寫作。
六、 企業法務管理實務。

服務項目:
一、 勞工法令有所疑義者。訂定管理規則、建構制度。
二、 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勞務管理、生產管理、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薪資管理。
三、 勞資雙方爭議解釋。
四、 勞資雙方關廠歇業善後處理。



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9~010)

C009 「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之數額
C0010 勞工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C009 「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每月平均日數之數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

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

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

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
三、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八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原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74)臺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釋示,

同時停止援用。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八十三年四月十日以

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以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之函規定辦理。



C0010 勞工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六一九八號函
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於執行其公職時,應如何給假,本會業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以臺(七六)勞動字第○一六五號函釋在案。至於工資之

發給,應依其所請之假別規定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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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7~008)

C007 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工資如何發給
C008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


C007 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工資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五八四○號函
查「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

日工資。」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臺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在案。至於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

、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日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C008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
一、「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金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

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二、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所稱「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仍應就各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工退休,致勞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假日數工資。
三、本會七十七年一月七日臺七十七勞動三字第八三二○號函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二三○號函應停止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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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5~006)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七五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業務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是

以,工資之給付,除法定通用貨幣外尚可包括依勞雇雙方議定給付之實物,惟勞雇雙方若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工資以實物給付之範圍及折價

金額,其所提供之實物尚不能認定為工資之給付。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八二八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係工資。同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工資範圍,如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貴會檢

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八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以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所給與之加倍工資,因非經常性給與,不應併入平均工資,本會認

為與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所出入。
二、關於勞工於特別休假工作所領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前經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在案,檢

附該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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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3~004)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

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

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四五五二號函
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依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影本如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事後拋棄權利

,放棄請領停工期間工資自無不可。惟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本案勞工代表於協調會議中同意不領

取停工期間工資,其代表權限如何,應予查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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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1~002)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四三三五號函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

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二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係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資工。故凡於我國境內從

事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本國或外國籍,其每月給付之薪資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雇主供應外籍勞工膳宿時,勞雇雙方應於事前約定實物給付之項目及其折價標準。本件既於動契約中訂明免費提供膳宿,則每月薪資給付之

總額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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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B勞動契約(001~002)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資三字第五二二六四號函
一、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之「各事業單位歇業時」係指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而言;另該準備金如由事業單位財務、人事獨立之分支機抩自衛提撥者,於該分支機構歇業時,即得依前開規定作為勞工資遺費。惟如由公司共同提撥,則該事業單位須有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全部歇業事業始得為之。
二、本案勤翔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因係由總公司提撥而非改單獨提撥,故總公司須有發生歇業事實後始可支領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遺費之用。至該總公司是否已歇業,於未辦理登記之前,仍請貴局依前開原則就個案事實再查證認定之。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勞資三字第四五九○號函
勞工法令中有關事業單位之歇業或開廠,並非以有無辦理註(撒)銷登記為要件而係採有無終止生產、營業等,並由事業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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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60~062)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九五一○號函
一、查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編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上開二單位均具「獨立預算」、「獨立編制」,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但因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併計年資如該等單位適用中之事務管理規則或相關之法令解釋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七六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娛樂業(該業中職業運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除外)之工作者末列入本會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不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範圍,故該業應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業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不論其給薪方式如何,均有該法之適用,至於有無勞雇關係,應依事實認定。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廿九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八八○九號函
查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教師、職員不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幼稚園(不論有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駕駛(司機)未在本會上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之列,該等人員與私立幼稚園間如確有僱傭關係者,自應自上開公告日起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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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7~059)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三八九二號函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二七三二五號函
查勞工工作年資,起自受僱當日,迄至終止契約日,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指契約既已終止,尚無所謂併入工作年資之問題,惟顧主如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預告,則預告期間僱傭關係尚存,理應計入工作年資。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三七七號函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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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5~056)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

教育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一月九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二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用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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