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5~006)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C005 關於事業單位安排外籍勞工之宿膳食,是否為勞動基準法實物給付之範圍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七五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業務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是

以,工資之給付,除法定通用貨幣外尚可包括依勞雇雙方議定給付之實物,惟勞雇雙方若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工資以實物給付之範圍及折價

金額,其所提供之實物尚不能認定為工資之給付。



C006 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八二八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係工資。同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工資範圍,如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貴會檢

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八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以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所給與之加倍工資,因非經常性給與,不應併入平均工資,本會認

為與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所出入。
二、關於勞工於特別休假工作所領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前經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在案,檢

附該函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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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3~004)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C003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

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

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C004 停工期間工資請領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四五五二號函
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依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影本如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事後拋棄權利

,放棄請領停工期間工資自無不可。惟權利之拋棄應由權利人為之,非經特別授權他人不得任意代為拋棄。本案勞工代表於協調會議中同意不領

取停工期間工資,其代表權限如何,應予查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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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01~002)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C001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四三三五號函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

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C002 事業單位與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工資,是否須依照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二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係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資工。故凡於我國境內從

事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本國或外國籍,其每月給付之薪資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雇主供應外籍勞工膳宿時,勞雇雙方應於事前約定實物給付之項目及其折價標準。本件既於動契約中訂明免費提供膳宿,則每月薪資給付之

總額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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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B勞動契約(001~002)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B001 事業單位之「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資三字第五二二六四號函
一、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之「各事業單位歇業時」係指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而言;另該準備金如由事業單位財務、人事獨立之分支機抩自衛提撥者,於該分支機構歇業時,即得依前開規定作為勞工資遺費。惟如由公司共同提撥,則該事業單位須有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全部歇業事業始得為之。
二、本案勤翔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因係由總公司提撥而非改單獨提撥,故總公司須有發生歇業事實後始可支領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遺費之用。至該總公司是否已歇業,於未辦理登記之前,仍請貴局依前開原則就個案事實再查證認定之。


B002 「關廠」或「歇業」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勞資三字第四五九○號函
勞工法令中有關事業單位之歇業或開廠,並非以有無辦理註(撒)銷登記為要件而係採有無終止生產、營業等,並由事業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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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60~062)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九五一○號函
一、查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編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上開二單位均具「獨立預算」、「獨立編制」,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但因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併計年資如該等單位適用中之事務管理規則或相關之法令解釋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七六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娛樂業(該業中職業運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除外)之工作者末列入本會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不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範圍,故該業應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業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不論其給薪方式如何,均有該法之適用,至於有無勞雇關係,應依事實認定。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廿九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八八○九號函
查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教師、職員不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幼稚園(不論有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駕駛(司機)未在本會上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之列,該等人員與私立幼稚園間如確有僱傭關係者,自應自上開公告日起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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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7~059)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三八九二號函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二七三二五號函
查勞工工作年資,起自受僱當日,迄至終止契約日,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指契約既已終止,尚無所謂併入工作年資之問題,惟顧主如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預告,則預告期間僱傭關係尚存,理應計入工作年資。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三七七號函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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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5~056)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

教育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一月九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二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用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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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3~054)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七八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應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為準。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已指

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醫院非屬公務機構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學院校附設之醫院,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屬於該

業,該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號函
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務業之工作者。

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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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0~052)

A050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1 依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2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稱窒礙難行疑義



A050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社會福利服務業,本會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該業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1 依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二五八八號函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貴會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A052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稱窒礙難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六四七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所稱「窒礙難行」係指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所定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工作特性等有用該法窒礙難行之情形,惟不包恬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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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47~049)

A047 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僱用之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8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疑義
A049 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構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身分


A047 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僱用之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三四三五號函
凡係公務機構僱用之臨時清潔工,如其所擔任之工作與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工作相同者,不論其僱用經費來源與目的,均應自八

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8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九七三九號函
修正本會八十一年六月廿九日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二二號函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第七項勞工保險第三款為: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所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

適用之投資薪資等級申報」。



A049 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構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身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三六○○號函
關於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於有職務出缺時進用之職務代理人,其身分究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抑或「勞工」,應

視其依何種法令進用而定,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係依各項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者,即為「公務員

兼具勞工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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