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8-049)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
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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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5-047)

C045 「宿舍津貼」是屬否工資
C046 勞工到職不久即遭遇職業災害,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C047 現行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


C045 「宿舍津貼」是屬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
同意台灣省政府勞工處意見如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C046 勞工到職不久即遭遇職業災害,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四七六二一號函
可以勞資雙方所議定之工資作為計算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



C047 現行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四五○一三號函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自本(88)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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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3-044)

C043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C044 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動獎金」、「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


C043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九四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台(76)

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

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所得工資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C044 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動獎金」、「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第三款與第廿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

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台北縣台灣可口可樂股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所見。至該公司針對

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

逕行定之。
三、台灣省正府勞工處意見: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定應屬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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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1-042)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貸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

四四四號函釋在案,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於該假日工作;亦

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影本隨附)。應放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

,原放假日即為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銀行員工進入銀行業工作,應已知悉並應尊重該業特姓,該營業時

間若依銀行法做適當之調整,基於勞資合作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銀行員工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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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3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9-40)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九○四號函
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計算,本會已以85.5.31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七八八六號函釋在案,對於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部分,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延時工資(例如:加班三十分鐘,換算為○.五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其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覆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積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偶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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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7-38)

C037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C038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C037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七五二號函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按月函送之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名冊,各該事業單位違法事實已甚明確,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且易造成勞資糾紛

難以解決,故應即據以依法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C038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一、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之規定, 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

,按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前已繳基金月數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予以墊償。

二、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二○二一號函,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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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98年春節假期國道交通

入口高乘載管制
1月30日、1月31日 9-15時
國1北上高雄端至內壢、國3北上九如(屏東)至大溪

高乘載管制方向、路段及時段內,除國1及 國3直接銜接之新竹、彰化系統交流道以外,各系統交流道及一般交流道均進行管制;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原封閉之交流道入口仍維持封閉。
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及計程車駛入,其他車輛(包括大、小貨車)一律禁止進入。另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油品之制式油罐車輛、郵局郵務車輛、地方政府所屬之垃圾車(僅限車身噴繪有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字樣之垃圾車)、搭載持有(駕駛或乘客)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可不受管制進入。

暫停收費
1月24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5、26、27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8、29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30、31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9-24時國5頭城收費站雙向
2月1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開放路肩
1月24日~2月1日 開放下列路段之路肩供小型車行駛
國道1號內壢至中壢雙向7-19時

[北上:57K+500~61K+900、南下:57K+800~61K+700]
國道3號大溪至龍潭南下7-19時
[南下:63K+100~67K+500]


入口限行大客車
1月28、29、30、31日 12-19時 國5頭城雙向入口限大客車通行(其他車種禁止進入)


入口匝道封閉
1月29、30、31日 0-24時全日封閉 1.北上入口:國1台南、埔鹽系統、平鎮系統、國3龍潭 2.雙向入口:國1王田及國3名間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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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5-36)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二六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六六○二號函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日,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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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3-34)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二四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之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獎金、津阽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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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1-32)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係指申請墊償基金應以雇主已為

其勞工依法且足額提繳墊償基金者始得為之。準此,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因雇主就該部分並未提繳墊償基金,自非屬該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三七七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所稱之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雇主本於勞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應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後 始得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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