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7~020)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一八八號函
○○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
本處意見:
本案○○公司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惟為慰勉生產部門維持每週四十八小時工作,以每年分二次各核發半個月薪資額「出勤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似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似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九九二一○號函

勞工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之工資,本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臺(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上開金額因屬終止勞動契約之所得,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至於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則係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之工資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不同。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九五七號函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已有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如未符合上開之定義,自不屬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遺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以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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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3~016)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A014釋復工資疑義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稚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A014釋復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一二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若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例如鼓勵員工進修發給之獎助學金、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之各項給與,則不屬工資範疇。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且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臺北縣○○公司對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意見。至該公司針對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次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府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逕行認定之。
本處意見:
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之規定應屬工資。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事業單位給付員工之「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議一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本處意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宿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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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9~012)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八九九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 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九四號函
一、本案事業單位所發給勞工之職務津貼與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本會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二、至於眷屬津貼是否屬工資,請依本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辦理。
本處意見:
其中職務津貼、特別津貼二項,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至眷屬津貼部分,並非每人每月皆可領得,是否屬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所稱工資,滋生疑義,爰請明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
所詢「眷屬津貼」,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給付之薪酬,除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外,於計算加班費及退休金時可不併入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九○二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 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九三號函本案既經中區勞工檢查所查復該公司與勞工約定,若勞工於廠內用膳,並不自其薪資內扣除伙食費,但若勞工不在廠內用膳時,卻發 給伙食代金,足見並非由勞工自行負擔,而係勞工為受僱從事工作而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所約定者,係構成工作報酬之一部分,故應 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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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5~008)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A006效率獎金、競賽獎金等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三四六九二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A006效率獎金、競賽獎金等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一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五七六九號書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雇雙方之議定,視勞工工作之產量或工作出勤之狀況以發給效率獎金、生產獎金、全勤獎金,該項獎金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競賽獎金」,其前提為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換言之,其競賽之性質應為非生產性,例如清潔競賽獎金、體育活動競賽獎金、安全衛生競賽獎金等。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書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款第三條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書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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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1~004)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A002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工
A003關於總經理、經理等人身份認定疑義
A004關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等身份疑義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臺(81)勞動一字第一四三七二號函
有關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公司法第二一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是以,監察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其有關解任及報酬等事項,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臺(81)勞動一字第三九七六七號函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一九二條、第二○八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負負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三一九九○號函
本會八十一年三月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此項解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五二一七三號函
關於臺北縣政府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八一北府勞二字第四一九五九八號函請釋經理、總經理身份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所擬之處理意見;惟有關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公司副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等人員之身份,應依事實認定,如係委任關係,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本處意見: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委任之總經理或經理,如未依同法第四○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僅係登記程序有瑕疵,尚不影響該委任效力,該等人員自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二)依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既準用同法第二十九條有關經理之委任規定,則該等人員亦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三)至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經理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總經理、經理兩者之區別,應依事實就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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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 星期二

保險故事─小頡理賠篇Party I

快要年末了,因此拿著月曆去拜訪每一個客戶,關心客戶,和客戶聊聊近況。每個客戶都要請飲料,真的有點招架不住。老實說,自從當起保險從業員後,突然發現很少在買飲料了,可是喝的飲料卻又是以前上班時的好幾倍。服務好客戶,總是會另外感受到客戶的熱情。只要為人開心,又坦承,且真心,客戶已經不再是客戶,而是你這生有緣交到的好友。

今天到某一個客戶家中,聊著聊著,客戶帶了他的鄰居來跟我聊聊,本以為只是來個閒話家常,沒想到這位鄰居遇上了友家理賠方面的問題,來請教一些問題。

事情是這樣子的,這位鄰居的兒子(下稱匿名:小頡 28歲),在前一陣子去逝了。家屬對於死因的並不怎麼清楚,只知道小頡在當天的早上突然和家中的人,說明身體微恙,想請假在家休息,於是家人不以為意的,各自忙了自己的事情去了。因為小頡是個努力的人,因次沒有請過假,所以小頡的媽媽,在下午接到,小頡公司課長、組長來電的關心,而小頡都有接到電話,狀況還不錯,另外也有同事打來關心,從樓下都還可以聽到小頡爽朗的笑聲,但是晚間六七點鐘左右,小頡媽媽要去叫小頡下來吃晚餐時,小頡房門是關著的,電視是開著的,於是小頡媽媽進了房,發現小頡躺在床上,側臉埋在枕頭中,叫不動,法令線已經翻黑,請來了救護車,發現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於是救護車轉請警察來處理,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麼結束了。

而事過境遷,鄰居媽媽不曉得該怎麼向保險公司求償。而我剛好去拜訪客戶,她順便請教了我這方面的事。

(聽完鄰居媽媽講完,可以看出她得不捨,還有她的堅強,倒是我,淚泛框,幫忙的心很強烈,於是憑著專業慢慢到來。)

原則上,像這樣的案子要單純的講理賠只要分幾點來分析,(會這麼說,是因為後面另有文章),不過,還是先講單純的部份:

1、 自殺、2. 疾病、3. 他殺、4.意外。


第一:如果是以自殺身故而言,在壽險的部份。
根據保險法第一0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 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 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 其限應自恢復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釋:依上開法令的解釋,簡單的來說就是,如果被保險人在簽訂保 單之時,在兩年內,是因為自殺身亡,那麼保險公司是不賠任何一 毛錢的,因為這屬故意之行為。但,保險公司要把壽險部份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反還於應得之人,而所謂應得之人,為法定繼承人亦或 指定繼承人。

但如果,該壽險契約與保險公司簽訂已超過兩年以上,則該筆壽險保險金,無論是自殺身故,他殺身故,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第二、如果以疾病身故而言,在壽險部份。
如同上述所言,壽險的部分如上述所言,保險公司理當理賠之,無需贅言。

第三、如果以他殺身故或意外身故而言,在壽險部份。
如同上述所言,壽險的部分如上述所言,保險公司理當理賠之,無需贅言。

但問題來了,如果家屬主張為他殺身故或意外身故,想申請意外部份之保險金,那保險公司卻主張小頡可能是自殺身故、疾病身故,亦為自然身故,那保險公司,肯定是不會理賠意外險之保險金額。

(原因不外乎金錢上的關係,因為一般的民眾在投保的心態上,以及經 濟上的考量,通常壽險不太會超過二十至五十萬保額,甚至於在心態 上,只當壽險是個人在老死之後的一筆身後事的錢,因此保個二、三 十萬的保額,處理後事的單,也時有所聞。但是就意外險而言,保費 便宜,保額又至少是一百五十萬到五百萬甚至上千萬不等。且認知上 大家都會傾向於,意外身故的機會比較大,而年紀輕輕如小頡這樣的 個案不多。所以大家對於壽險和意外險的比例有一定的落差,當然每 個人的需求不定,無所謂對錯之分。聽到這邊,各位看倌還不趕快拿 出你的保單檢視一下,呵!當然本站也有保單健診服務。)

因此當家屬的主張與保險公司之主張不同時,此時,就必須要做出舉 證之行為,以這個案子來看,如果當時有請警察筆錄,再送到醫院, 通常醫生都只會開立所謂的死亡證明書,當然醫生在職權方面,頂多 只能開出與疾病相關的死亡證明,比方說,心肺衰竭,這方面的自然 身故證明。

但是家屬如果要申請意外保險金,(不論他殺或意外),這就必須要會 同法醫,執行驗屍手續,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以確認是否為自然身 故或意外身故。而法醫的「相驗屍體證名書」的權利是比醫師開出來 的醫師證明層級上還高,也就是所謂的最後身故證明書。

以上就是簡單的來說明這件案子,當我說明完畢後,鄰居媽媽似乎還有些難隱之言。聽完更詳細的以後真的有點給他,不知所云,因此下會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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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3日 星期一

保險體檢


鈔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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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于美人國民大會的節目,剛好是保險相關的話題,我覺得受益匪淺,相當實用,想來跟朋友一起分享,適逢這一年的金融風暴,也掃到保險業,所以趁機來對保險做個體檢。
首先要問三件事情:
1. 保險是什麼?為什麼要買保險?我需要買保險嗎?
2. 如果需要保險,那我該買什麼保險?
3. 保額多少才合理?保障多少才夠?


有個來賓講了一句傳神的話大概如此「活太短,責任未了;活太久,晚年淒涼;身有重病,情何以堪。」我認同保險是一種「未了的社會責任」, 舉例,我單身卻有個300萬的房貸,我死了,那就留下了300萬的責任負擔;我有個六歲小孩,到十八歲之前的生活費與學費估計要200萬,我死了,那就留 下了200萬的小孩責任負擔;我有個老人家要照顧,估計想留個400萬給老人家,我死了,那就留下400萬的孝親責任負擔。依照這樣責任負擔的概念,保險是幫我解決責任的,而不是拿來「賺錢獲利」的!   從這觀點我們可以反思自己需不需要保險,如果我現在身價兩億,那我就不需要保險了,因為上述的金額在我死後全部都可以cover,但我現在存款很少,那我就需要一些保險來幫我負擔責任了。(如果覺得自己沒一點責任那也可以不用保啦)

那需要什麼樣保單呢?  環繞一個「死」字即可,意外造成死亡,疾病造成死亡,癌症造成死亡,所以基本上可以保「意外險,醫療外掛癌症險」,其他的如投資型保險(為了賺錢享紅利),保本險(為了強迫儲蓄)等,都不一定需要買,甚至不用買,有個來賓又講了傳神的話「最好的事情,都不會發生」,「保險不會讓你賺大錢」,因此古老又單純的保單是最乾淨又最便宜實在的。其他的保險是算額外的,除非有其他的目的,不然都不一定需要的。

保險有雙十法則,可適用於一般狀況,「保額是年薪的十分之一,保障是年薪的十倍」,我們可以試著用這法則來做調整,保額多了對生活負擔大了,保障少了對責任負擔也少了,現在保險公司眾多,產品也繁多,會有個現象是保額高但保障不見得高,所以這是需要我們給自己一點警覺的地方也要多多比較,而保險業務員的教育訓練程度也會影響我們規劃,為了業績他們多少會「高估所需的保單」,希望我們心裡有個準則,也比較好拿捏分寸。





資料來源:感謝網友Qmark友情紀錄及分享
原始出處:http://blog.roodo.com/qmark/



2008年11月1日 星期六

看到警察重型機車要注意

台灣汽車機車駕駛人權益促進會

非常重要!別跟前過不去唷!
有車沒車的人都要看。
本月20日開始

聽說紅燈右轉三次就吊銷駕照了。

或許你會說,唉唷!機車又沒有定位照相機,怕什麼。

錯了唷!

請往下看吧!
警察重機

這是交通大隊最新引近的125重型cool,炫又大台,等等就可以看見他的內裝了,真的是專門對付機車族的剋星。

配備一

車頭前有螢幕和錄影設備,隨時都可在後頭把機車族的違規照起來唷。
配備二


原來在置物箱中,有小型電腦,把你的一舉一動都記得清清楚楚。

配備三

違規車輛通通錄下來,回警局開紅單。

不管有車沒車的人都要看,本月二十日開始,在提醒各位交通警察準備向全國違規人領取年終獎金了啦!

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講處以九百元的罰金。

紅燈右轉五千四百元

(這是目前交通警察的重點工作之一)

闖紅燈由一千八到三千六,調為三千陸到七千二

所以請小心了唷!~千萬別跟錢過不去唷!

Tag:交通警察,重型機車,開紅單,紅燈右轉,闖紅燈,機車族殺手,

2008年10月30日 星期四

八風吹不動

宋朝的大學士蘇東坡居士,是一位虔誠的佛教徒,因他為人耿直,以致仕途並不順利。當他被貶到江北瓜州時,和一江之隔的金山寺高僧佛印禪師相處得很好,經常談經論道,那已成為他公餘寂寞的心靈最佳的安頓處。有一天,東坡居士的靈感來了,隨即寫了一首自許為不朽的五言詩偈:稽首天中天,毫光照大千;八風吹不動,端坐紫金蓮。他再三吟詠,感到非常得意,認為這首頗具修持工夫的創作,如果讓佛印禪師看到,一定會讚不絕口,於是趕緊派書僮過江,專程送給佛印禪師去欣賞印證。誰知禪師看後,不禁莞爾而笑,略一沉吟,只批了兩個字,便交給書僮原封帶回。



蘇東坡在期待中接回「佳音」,總以為禪師會讚歎一番,急忙打開一看,只見禪師歪歪斜斜地寫了「放屁」兩個大字。「豈有此理!」蘇東坡拍著桌,鬍子都氣得翹了起來:「好,我要找佛印去理論!」蘇東坡忍不住這一招,隨即叫書僮趕忙再備船過江,要親自到金山寺去找佛印禪師興師問罪。


船才靠了岸,便發現佛印禪師已站在江邊含笑相迎了。東坡一見佛印禪師,便怒氣沖沖地吼道:「佛印!我們一向相處得很好,縱然我的文字不夠水準,你是一個有修養的出家人,怎可隨便惡口罵人?」


「什麼?」禪師若無其事的問道:「我罵你什麼?」


蘇東坡一聽,臉都脹得通紅,已氣得說不出話來,只顫抖著手,指著「放屁」兩個字,讓佛印自己去看。禪師不禁哈哈大笑道:「我的大學士!你不是自誇『八風吹不動』嗎?怎麼一個屁就把你打過江來了呢」?


蘇東坡到此才恍然大悟,只好低頭不語,唯有慚愧而已!
當我們看完這一則佛門膾炙人口的掌故,大家一定覺得很有趣。
但是,究竟何謂「八風」呢?
所謂八風,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所遭遇到的八種境界的風,
它們的名稱是:稱、譏、毀、譽、利、衰、苦、樂。
這八種風,對我們的身心領域,損害得太大了!
我們必須要加以了解:


1稱:每逢人家「稱讚」我們的時候,總不免感到滿懷的歡喜。
2譏:每當人家「責罵」我們的時候,總令我們感到無限羞辱。
3毀:一旦知道有人「說我壞話」就忍受不了,甚至心存報復。
4譽:當人家「褒獎」我們,認為是一種榮譽,不覺沾沾自喜。
5利:當我們的事業成功「順利通達」,自然令我們感到滿足。
6衰:當我們的「事業衰敗」,難免不使我們感到萬分的頹喪。
7苦:當種種煩惱逼迫我們身心難以承受,深感人生為一大苦。
8樂:當我們的身心非常適意,總認為那是人生最快樂的享受。


這八種順逆外境的旋風,時時在我們週遭循環不停地吹著,吹得我們一輩子為它團團轉,永無寧日!我們如今既然發心來學佛,必須建立正確的信念,放下世間一切毀譽、成敗、苦樂、幸與不幸、……種種的是非觀念;運用我們無上的智慧,一心觀照緣起性空的諦理,不再為虛妄的外境所迷惑,真正達到「八風吹不動」的境界,才能做一個世出世間、頂天立地的人!
很多的時候,我們需要給自己的生命留下一點空隙,就像兩車之間的安全距離,一點緩衝的餘地,可以隨時調整自己,進退有據。生活的空間,須藉清理挪減而留出;心靈的空間,則經思考開悟而擴展。打橋牌時要把我們手中所握有的這副牌,不論好壞,都要把它打到淋漓盡致;人生亦然。
重要的不是發生了什麼事,而是我們處理它的方法和態度,假如我們轉身面向陽光,就不可能陷身在陰影裡。當我們拿花送給別人時,首先聞到花香的是我們自己;當我們抓起泥巴想拋向別人時,首先弄髒的也是我們自己的手。一句溫暖的話,就像往別人的身上灑香水,自己也會沾到兩三滴。因此,要時時心存好意、口說好話、身行好事,惜緣種福。


光明使我們看見許多東西;也使我們看不見許多東西。假如沒有黑夜,我們便看不到天上閃亮的星辰。因此,即便是曾經一度使我們難以承受的痛苦磨難,也不會是完全沒有價值;它可以使我們的意志更堅定,思想人格更成熟。因此,當困難與挫折之來,應平靜面對,樂觀的處理,不要在人我是非中彼此磨擦。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保險故事─契變篇

對於契變這種事情,隨著保單的增加,這樣子的事情會越來越多,通常如果在電話裡瞭解了狀況,用口述的方式就可以請保戶自己去處理的話,那當然是最快的方式,比方說,變更地址、電話、姓名等等。但是還是會處理到一些停效要復效,或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時候。這時後就要秉持著「誠信第一,服務至上」的精神親自去幫保戶辦理,只是這一次,也是我傻眼的第一次。


前幾天,遇到一個客戶要契變,並沒有預先接到電話通知,等接到電話的時候,客戶人已經在客服部了,於是趕過去分公司和保戶集合,一到客服部,感覺到客戶的神情相當的爽朗愉快,於是已經先判斷保戶不是來辦解約或是展期了。

再觀察一下,客戶後面一直有跟著一個女生,這個女生以前沒看過,(PS:我這個客戶已經三十九了還沒結婚),於是很直接的問客戶,是需要辦怎樣的契變,客戶說:「我要變更受益人」,「沒問題呀!」我說,「那請問您要變更誰呢?」客戶的眼神指著旁邊的女生,「你結婚了唷!也沒請我」我開玩笑的說著,「沒有!她現在跟我住一起」........................................真的是第一次遇到,因為有點保險知識的人,都該知道受益人不指定的話就是法定繼承人,有指定的話,也要是配偶、親屬或是有保險利益關係之人。

客戶都說要辦了!也跑來了!總是要問一下吧!於是跟客服部的確認一下,是否「同居人」也可以當受益人。誰曉得,客服部也慌了,因為沒辦過,也許是新進內勤吧!所以為了確認起見,客服內勤打電話去台北公司法務部問了,得到的回答是,「只要對方寫得出原因,那就可以,因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本人且本人親自來辦理的,所以請寫出原因,那就可以更改」,於是我轉答這樣的回應給客戶,客戶就說沒問題,於是拿了契變書出來,開始填資料。

填到變更受益人的地方,客戶寫上應該是那個女生的名字,我提醒他要註明原因,..............客戶想了一分多鐘,一隻筆一直輕輕敲著桌子,突然好像下定決心似的,客戶真的就像小學生寫考卷一樣在空白的地方寫上「原因」後面還點兩點,就變成這樣..........原因:

然後他在 原因: 後面填上..............................我愛她,...............
我第一個反應是看著客服內勤,客服內勤也看著我,客服內勤正要開口說話時,我擋了下來,請她再打去台北一下。

就在這段時間,你會看到那個女生緊緊的兩手抱著我的客戶的臂膀,雙眼似乎還泛著感動的眼淚,看著我的保戶。(我的皮有那麼一點起一粒一粒的,你們懂吧!)

客服內勤回到座位說:「台北那邊說可以」,那個女生改從後面整個人摟著我的客戶,直到我的客戶交卷,契變完成。

兩個人並沒有手簽手的走出門,而是那個女生將客戶的整個臂膀貼在她整個身體上,頭一直從下往上看著我的保戶,含.情 脈.脈....................

他們離開了,我和客服內勤互看了一下,內勤的她笑了一下,小小詭異,我不清楚她是怎麼想的,但是我想的是.......................................




「靠!還有這招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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